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直接吸附技术
直接吸附技术
直接吸附技术

利用吸附剂与污染物质(VOCs)进行物理结合或化学反应并将污染成份去除。

适用于:中低浓度的VOCs的净化

优点:可达95%以上的净化率设备简单、投资小,易于自动化控制

缺点:不适用于高浓度、高温的有机废气,且吸附材料需定期更换;

增加了装卸、运输、更换等工作程序,导致运行费用增加。

技术说明

吸附过程能够有效脱除一般方法难于分离的低浓度有害物质,具有净化效率高、可回收有用组分、设备简单、易实现自动化控制等优点,其不足之处在于吸附容量较小、设备体积大。常用工业吸附剂主要有5种:活性炭、活性氧化铝(Al2O3)、硅胶(SiO2*nH2O)、白土(分为漂白土和酸性白土)和沸石分子筛。

活性炭是一种很细小的炭粒 有很大的表面积,而且炭粒中还有更细小的孔——毛细管。这种毛细管具有很强的吸附能力,由于炭粒的表面积(600-1600m2/g)很大,所以能与气体(杂质)充分接触。当这些气体(杂质)碰到毛细管被吸附,起净化作用。活性炭的比表面积越大,吸附能力就越强; 活性炭是非极性分子,易于吸附非极性或极性很低的吸附质;活性炭吸附剂颗粒的大小,细孔的构造和分布情况以及表面化学性质等对吸附也有很大的影响。

化工厂、皮革厂、造漆厂以及使用各种有机溶剂的工程排出的气体中,含有各种有机溶剂、无机及有机硫化物、烃类、氯气、油、汞及其他对环境有害的成分,可以用活性炭进行吸附以后再排放。原子能设施中排出的气体中,含有放射性的氪、氙、碘等物质,必须用活性炭将它们吸附干净以后再行排放。煤、重油燃烧生成的烟气中,含有二氧化硫及氮氧化物,它们是污染大气、形成酸雨的有害成分,也可以用活性炭将它们吸附除去。

《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》(HJ2026-2013,吸附剂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:
a)当采用降压解吸再生时,煤质颗粒活性炭的性能应满足GB/T 7701.2的要求,且丁烷工作容量(测试方法参见GB/T 20449)应不小于12.5g/dl,BET比表面积应不小于1400m2/g。采用非煤质颗粒活性炭作吸附剂时可参照执行。
b)当采用水蒸气再生时,煤质颗粒活性炭的性能应满足GB/T7701.2的要求,且丁烷工作容量(测试方法参见GB/T 20449)应不小于8.5g/dl,BET比表面积应不小于1200m2/g。采用非煤质颗粒活性炭作吸附剂时可参照执行。
c)当采用热气流吹扫方式再生时,煤质颗粒活性炭的性能应满足GB/T 7701.5的要求,采用非煤质活性炭作吸附剂时可参照执行。颗粒分子筛的BET比表面积应不低于350m2/g。
d)蜂窝活性炭和蜂窝分子筛的横向强度应不低于0.3MPa,纵向强度应不低于0.8MPa,蜂窝活性炭的BET比表面积应不低于750m2/g,蜂窝分子筛的BET比表面积应不低于350m2/g。
e)活性炭纤维毡的断裂强度应不小于5N(测试方法按照GB/T 3923.1进行),BET比表面积应不低于1100m2/g。

《煤质颗粒活性炭气相用煤质颗粒活性炭》(GB/T7701.1-2008),脱硫用、溶剂回收用、空气净化用煤质颗粒活性炭的技术指标如下:


《工业有机废气治理用活性炭质量标准》(DB32)征求意见稿,对工业用有机废气治理用活性炭需满足的技术指标,进行了常规技术指标和推荐技术指标的进一步划分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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