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京津冀长三角排污费征收标准将大幅提升

作者: 来源: 日期:2016-5-21 11:13:59 人气:285534
5月19日,环保部向媒体通报了由其制定出台的《关于积极发挥环境保护作用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指导意见》相关内容。意见提出,在采暖季适当提高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,引导有条件的企业“错季”生产。京津冀、长三角等重点区域内的排污费征收标准应大幅提升并逐步统一。企业超标或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,除依法实施其他处罚外,还要加倍征收排污费。

5月19日,环保部向媒体通报了由其制定出台的《关于积极发挥环境保护作用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指导意见》(以下简称意见)相关内容。意见提出,在采暖季适当提高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,引导有条件的企业“错季”生产。京津冀、长三角等重点区域内的排污费征收标准应大幅提升并逐步统一。
意见强调,严格监督劣质煤炭的生产使用。“北方省份尤其是采暖期易出现空气重污染的地区,要加快协调制定以环保指标为主要内容的、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煤炭质量标准。”环保部要求,加大对煤炭使用企业的检查力度,对燃用煤炭不符合质量标准的,依法处罚。
意见要求,全面落实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,就此,意见提出,企业超标或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,除依法实施其他处罚外,还要加一倍征收排污费;同时存在超标和超总量排污的,加两倍征收排污费;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淘汰类的,要加1倍征收排污费;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低于排放限值50%以上的,减半征收排污费。
意见明确提出,严格环境准入。环保部要求,加快开展京津冀、长三角、珠三角和长江经济带等地区战略环评;全面开展产业园区、公路铁路及轨道交通、港口航道、矿产资源开发、水利水电开发等重点领域规划环评。对于重点领域相关规划未依法开展环评的,不得受理其建设项目环评文件。对于已依法开展规划环评的,要将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作为项目环评审批的重要依据。
意见要求,2016年底前,完成建设项目环评分类调整。其中,对于基本没有环境影响的项目,取消环评审批。对于环境影响较小的,实行备案管理。对于其他项目,开辟绿色通道,简化审批程序,缩短审批周期。
在意见中,环保部要求依法依规加强对环保失信行为的行政约束和惩戒,“对存在违法违规记录等失信主体,从严、从细审核环境影响评价等行政许可审批项目,加大执法抽查频次和抽检比例,限制申请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。”意见要求,加强对环保失信行为的市场性约束和惩戒,及时公开披露其相关信息,协助征信机构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,引导银行、证券、保险等金融机构对其提高贷款利率和保险费率,限制提供贷款、保荐、保险等服务。
意见提出,各级环保部门要将企业的环保守信和失信行为,及时向社会公开,并向同级发展改革、财政、工业和信息化、工商、贸易、银监、证监、税务等部门通报,最大限度发挥守信联合奖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用,使守信者处处受益,失信者时时受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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